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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1.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组织、运行工作,严肃考场纪律,预防和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2.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法规,熟悉监考业务,未经培训不得承担监考工作。
3.在履行监考职责时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自觉接受考点安全检查,不携带通讯工具进考场。
4.考前领取试卷、考后回收上交试卷必须认真核对资料完整度及试卷密封情况,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资料交接时,同组2名监考人员须同时在场,同时签字确认。
5.考生入场前,应全面检查、整理考场,确保各项准备到位。
6.考生入场时,要组织考生有序入场,认真检查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核对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准考证上的考场号等与本考场是否相符,并督促考生在签到表上签字。考试开始后,要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7.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8.试卷启封时,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有关程序换取备用试卷;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的试卷时,应立即通过监考巡视员向考务组报告,确保考试正常实施。
9.开始考试的统一信号发出时,向考生宣布考试开始。离考试结束还有10分钟时,应向考生进行提示。考试结束铃声响起时,要求所有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待所有考生将试卷、答题卡扣放在考桌上,并由监考人员逐一收齐后,方可宣布考生起立,有序离开考场。
10.不得向考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11.认真监督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必须将违纪考生的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没收的违纪证据,应附在考场记录单后。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可以直接逐出考场,并报告考务组及时处理,记入考场记录单。
12.指导考生正确填写个人信息,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3.有权制止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有权制止未经考务组允许的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14.在考场内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睡觉、抄做试题等,不得使用手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发布考场内信息。
15.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不得动用缺考考生和多余的空白试卷,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复制试卷,也不得指使他人进行以上违规行为。
16.监考人员违规的,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3: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考场规则
1.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工具书、印刷品、纸张和通讯工具,否则视为违纪。只带必须的考试用具,即钢笔、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擦。
2.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除本考场考生、监考及工作人员外,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考场。
3.考生在答题前,按要求将考生姓名、准考证号正确填写、填涂在答题卡的指定位置,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
4.考生对试题理解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不涉及试题内容,有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5.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考试前应做好考试的各种准备。考试过程中,不得上厕所,不得提前交卷离开考场。特殊原因离开考场,不得再次进入考场,必须在考务办公室直到考试结束。
6.9:30开始考试,考试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上午11:30),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交卷离场。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扣放在考桌上,待监考人员将试卷、答题卡逐一收齐并允许后,方可退出考场。不准将答题卡、试卷带走,否则视为违纪。离开考场后应即刻离校,不得在校内逗留和大声喧哗。
附件4: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3号令,摘选)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
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
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附件5: 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