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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须知
1. 所有考生需提前注册“粤康码”。“粤康码”信息将与考生准考证相关联, 未注册“粤康码”的考生不予打印准考证。3月6日起,考生可登录普通高考管理系统(网址:)自行打印准考证。
尚在外地的考生应了解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及时返回,并按属地化要求和规定进行管理,以免耽误考试。根据我省卫生防疫相关规定,从境外或高风险地区返粤及“粤康码”红码的人员,须按当地要求先隔离14天。考前14天内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可疑症状、有境外或中高风险地区活动轨迹、或“粤康码”为红码的人员,应立即报告所在学校(或报名点),按规定及时就医排查。相关考生须提供考前7天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考生应如实填写《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考英语听说考试考生健康信息申报表》,并在参加考试时提交给考点工作人员。考生可登录“中山
招考网”下载《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考英语听说考试考生健康信息申报表》。考生应尽量避免与外地来粤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聚集的场所。
2. 考试过程中的防疫需听从考点现场工作人员指挥。考生须佩戴口罩,按照考点指引,沿体温检测通道,分散有序入场,保持间隔。考生按考务人员指引进行消毒清洁,再进入候考室、备考室进行违禁物品检查和进一步身份核验等工作。
考生在候考室、备考室等候考期间应佩戴口罩,是否佩戴口罩参加考试由考生自己决定。经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检测,一次性医用口罩对录音影响不大,不建议佩戴N95(KN95)口罩。每场次考试结束后,考生须摘除使用过的麦克风防护罩和橡皮筋,戴口罩有序离开考场,将使用过的麦克风防护罩和橡皮筋投进考场出口通道的垃圾桶,并及时洗手清洁。进入考点后,考生如出现疑似症状,应立即向考点报告,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进行考试。
考前温馨提示
1. 我市社会生安排于3月14日上午在中山市第一中学考点参加考试。社会考生可根据准考证上的考点名称和地址提前熟悉赴考路线,测算出赴考所需时间以及最佳赴考路线和交通工具。赴考时要适当提前出发,预留足够的时间,防止因交通堵塞、暴雨等原因耽误考试。家长如有接送考生的,应服从公安和考点工作人员管理,避免考点门口人群聚集。
中山市第一中学
广东省中山市兴文路68号
2.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健康申报表按规定时间进入考点。每个时段开考前四十五分钟(规模较大考点可提前至六十分钟)起,考生经体温检测通道进入考点。所有考生须测量体温,并核查准考证、身份证。体温异常或无准考证考生,未经考点工作人员核实并允许,不得进入考点。
做好备考和疫情防控
配合考试安排
考生们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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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1. 考生必须在每个时段开考前三十分钟进入候考室,在每场次开考前十五分钟备考室的考生由考务员引导进入考场,并凭准考证、身份证参加考试。每个时段开考前十五分钟,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试
场所(含候考室、备考室、考场)。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出场,考试中途不准离开考场。出场后,考生不准在考试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2. 考生进入到考场后,领取草稿纸,严格按座位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员查核。考生进入考场,领取草稿纸,自觉服从监考员的指挥,不得随意开启和移动计算机等相关设备,只能按指令在键盘上输入自己的考生号,按系统提示进入“等待考试”状态,等待“开始考试”指令的发出。考生擅自关闭计算机、拔掉网线、拔掉电源,造成停机、数据不能传输的,取消考生英语听说考试资格。
3. 调整好耳机的头带,戴上耳机。耳机话筒距嘴最合适的距离是保持在2cm左右,距离不能太近(小于1cm),也不能太远(大于5cm),话筒略低于嘴巴。
4. 考生在英语听说考试计算机考试系统界面上通过键盘两次输入考生号,并按回车键(ENTER键),经确认照片无误后进入考试系统。考生需准确输入自己的考生号。
5. 按系统提示测试设备音量。正确进入考试系统后,系统测试界面显示四个按钮,点击“播放原音”按钮,测试能否清晰听到系统原音;点击“录音”按钮,朗读系统给出的一段英文,测试录音设备,录音完成后,点击“试听录音”按钮,测试能否清晰听到自己的录音,这时可调整耳机的音量开关,调节话筒的音量大小;测试结束后,点击“退出”按钮,退出测试界面,等待考试开始。
6. 考试开始后,考生不能再使用键盘和鼠标,避免死机或退出考试系统。如考试过程中计算机出现死机或不能录音等故障,考生须举手询问,待监考员和系统管理员处理。
7. 考试终了,监考员回收考生草稿纸后发出离场指令,考生按指定路线离开考场。
8. 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醒广大考生,诚信考试,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此外,若考生参与有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或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以及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行为,一经发现,除被取消各科考试成绩外,涉嫌违
法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等法律法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祝广大考生取得优异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