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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等八部门近日发布《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003010提到,近年来,一些企业设立培训机构和社会组织,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等名称,对外开展宣传、招生等活动,引起社会公众误解,扰乱教育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经国务院批准,为全面清理整顿“高校”“学院”名称使用乱象,规范名称登记使用,坚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现提出如下意见。
1.高校是具有特定职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程序设立,经批准后方可使用。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备案;根据学院的层次、类型和法律性质,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冠之以“大学”或“学院”之名,参与机构设置,按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机构设置部门批准。
2.经批准设立的高校以及由其发起并依法设立的其他法人组织,在向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可以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其他组织注册时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3.除经批准的高等学校及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者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外,其他组织不得在匾额、广告等对外宣传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四.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对注册名称中带有“大学”、“学院”字样的机构进行梳理清理,审批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登记名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根据其职权申请变更机构、变更审批机关、变更登记机关等方式予以规范。
五、为企业
设立、未经批准登记的内部培训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其规范使用名称,不得使用“大学”“学院”等字样的名称和简称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等活动。机构属于国有企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机构属于银行保险机构的,由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他由所在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监管,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
6.各级教育、机构编制、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核准登记的组织使用“大学”“学院”名称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省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省内相关部门的指导。
七、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面向特定人群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高级大学、社区学院,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可以使用专有名称“XX高级大学”“XX社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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