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立学校和培训机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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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中国社会,教育培训涉及终身学习从生到死的全部内容,方便大家选择和受益。但也有不少培训乱象反映出,培训行业的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公立学校和培训机构只有在程序管理上加强法治,规范合作程序,明确权利、责任和利益,明确思路和方法,才能共同促进教育发展。

【关键词】合作公办学校培训机构【中国图书馆分类号】G522.72【文献标识码】一

进入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教育培训问题越来越受到学校、社会、家庭和政府的重视。不仅评价褒贬不一,争议激烈,学校与培训机构关系的合法性也是如此。尤其是一些培训机构在金融化、产业化、商业化、股份制高度发展的同时,其教育特色却出现了萎缩和异化,引起了舆论界和学术界的广泛质疑,相关争论也从未停止。一种声音是,现有培训机构太多太多,良莠不齐,干扰了正常的学校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管理和限制;另一种声音认为,培训机构是正规教育的重要补充,与社会的学习需求相关,应积极引导和支持。

厘清教育培训机构和学校的性质,理性看待合作空间。

第一,要搞清楚所谓教育培训机构最重要的第一属性是什么,是他们的行业和教育。一般来说,参照WTO和一些国际权威组织(如OECD等)的分类标准。),教育培训属于“服务业”。与其他行业不同的是,培训机构所涉及的“服务”作为教育的一部分,是关系到人的成长和发展,而不是事的生产和营销。因此,应该有更多的社会责任和担当,这必须符合人类教育和发展的基本规律。作为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教育专业资质,最低限度的教育情结或情怀,以及教育行业的认证和监管。在中外培训机构的发展中,民办和非公办机构占大多数。虽然它们的民间性、商业性、产业性特征明显,但教育性、公益性、服务性特征不容忽视,后者在产业评价中的权重更受关注。与正规稳定的学校教育相比,根据社会需求发展起来的非正规培训机构不仅是学校教育、教学、学习的重要补充,而且通过市场探索,可以为公立学校改革总结出许多宝贵的经验,降低公立学校制度探索的风险。

第二,要明确学校的性质。在我国,各级学校教育的主体是公共的,尤其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公益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另外,正规民办学校虽然有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但必须满足国家对学校的基本法律要求,不能以盈利为唯一目的。因此,在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方面,学校及其管理者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应原则。因为,从本质上讲,公立学校应该是代表党和国家为全体公民提供教育服务的专门机构,其所有权利,包括办学权、发展权和所有权,都应该有法律依据。底线是,这种合作或盈利不能破坏或降低教育质量,合作本身也不能出卖国家赋予的教育权利,更不能谋取私利。这方面的赋权和法律规定本应在《学校法》中明确规定,但由于我国尚未出台《学校法》,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部相关政策和要求。在已经颁布的教育条例中,对学校特别是公立学校的要求是具体而明确的。包括不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将学校需要完成的教育转移到培训机构成为收费项目等。在义务教育以外的地区,如高中、职高、大学等,公立学校出售名额(招生计划指标)、学位、学历也是违法的。

这两个问题明确之后,公立学校和私立培训机构之间的合作空间就会具体明确,相应的政策和法律也可以收紧。

为什么公立学校和培训机构“双赢”插图

很完美。根据双方的性质和特点,通过交流和协商,可以确定双方在教育和学生培养方面的分工合作领域。特别是在目前学校教育无法覆盖、公众需求迫切的领域,如社会实践、技能培训、知识与专业发展等,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的合作空间确实很大。

加强项目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公开化,使学校与培训机构的合作更加合理、稳定、持久。

除了上述内容,还需要加强相关政策、法律和规范的建设,建立合作的程序也需要完善。过去,在学校与培训机构的合作和实现“双赢”目标方面,以商业、工业和营利考虑为主,这显然是非法和不得人心的,不仅损害了学生和家长的利益,也损害了公立学校的信誉、教育质量和教育行业的道德。既然我们认为社会培训机构有其存在价值和独特优势,就必须有其合理合法的发展空间,有与学校合作共赢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为了防止学校滥用公共权利,防止教育腐败和学校教育质量下降,使学校与培训机构的合作更加合理、更加稳定、更加长久,需要在合作过程中加强项目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公开化,而不是退化为私人权力和金钱交易,以学生的教育权换取经济利益。最好的办法是根据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并涉及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社区代表和家长委员会代表,经过论证(包括内容、形式、收费标准、安全要求、考核评价方式等。),建立培训机构能做什么,向社会培训机构公开招标。作为社会培训机构,还可以介绍其优势、特点、客观评价(包括政府监管和行业认证等。),通过公开程序向学校和家长现有效果和承诺,争取合理、规范、公开的合作。

有了程序保障,行业自律和苏

明确责任和权利,明确思路和方法,共同推动教育事业发展。

作为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管理方面经验丰富,但缺乏管理智慧和社会培训对策。从机构上看,正规学校的管理相对规范,相应的政策法规相对明确,也有负责质量监管的监管体系,管理工作接近程序化。至于培训机构,中国目前的管理体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按照行业分类,大部分培训机构属于工商系统,与教育跨界,但其服务内容和形式具有明显的教育特色。十多年来,不可否认的是,我们在管理、规范、引导和支持民办培训机构方面,没有建立更好、更清晰的原则、方法、政策和法律。要在实践、管理和发展中解决这一难题,必须有相应的务实探索和制度创新。既然培训机构的设立和培训市场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就要找准指导和引导的思路和方法,从法律原则和制度建设上找准依据。

首先要明确公办学校与培训机构的合作是否有价值和必要,并规定相应的责任、权利和底线。不仅合作条款按此规则规定,相应的评价、监督、奖惩也必须按此规则进行。这不仅是经营者的基础,也是管理者和评价者的基础。

其次,澄清本质上的差异。在学习型社会中,非正式学习无处不在,它不仅补充了正式的学校学习,而且具有明显的社会需求。然而,在公立小学、中学、职业学校和大学,任何收费和利润也需要法律依据和价格规范。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各种公立学校的负责人(校长、书记)与私立培训机构的法人是不同的,他们的责任、权利和利益是明确的。他们只是国家派出的“法定代表人”(从某种意义上讲,公立中小学校长、教师本质上等同于公务员,代表国家为人民服务)。任何合作和营利行为都不应侵犯公共机构的利益、声誉和原则。可以看出,公立学校和私立培训机构之间,不应该有通常意义上的盈利,而应该是由各自的法律赋予彼此的有益合作。

最后,在向学习型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的学习需求会更加多样化,再大再完善的公立学校也很难全部覆盖,也不可能完全满足他们的需求。但从目前民办培训机构提供的服务来看,相当一部分是公办学校教育中应该完成的内容,涉及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基础教育。由此可见,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一些公立学校都将自己的工作推出了校门,成为社会培训的收费内容。对于这一现象,学校和主管部门需要反思和问责。否则,学生和家长会在信息的混乱和不对称中做出许多不合理、不值得的培训选择。本质上,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公立学校和私立培训机构的费用重叠之处。前者有规定的教材、教学大纲和学校评价标准作为参考。不达标,学校就失职,补课责任在学校。任何学校都不能推卸责任。作为后者,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自由,其主要功能是引导有余力的学生独立学习,拓展学业,加强一些专业技能的提升,而不是让学生和家长纠结于为学校“半道”教学补课。通过培训机构的培训和培养,学生个人和群体的知识和能力更加丰富多彩,充满活力,具有“合作、互助”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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