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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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雅思托福

相关政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方法?

近年来,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普遍采用预收费模式。这种收费模式虽然在保证机构资金流动便利性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潜在风险。比如,机构利用预付学费作为财务杠杆盲目扩大规模,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保证合同的履行。机构诱导学员违规使用“培训贷款”支付培训费,引发纠纷等。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提前收费的制度防范。

2.加强预付资金管理的主要规定有哪些?

加强预付资金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从资金流入、资金沉淀、资金配置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管。从合同规范(第4条)、收费规范(第5条、第6条、第7条)、退款规范(第10条、第11条)、预付费用的交存和管理(第13条)、政府监管责任(第16条、第17条)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从而构筑起制度上的“防火墙”。

3.培训费预付押金和管理有什么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规定:机构提前收取学员培训费的,应当采用银行存管模式进行资金监管,同时向存管银行提供必要的交易信息。存托基金的分配必须同步进行,并且与教学计划的比例相同。存管银行应在机构完成授课、学员确认同意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如果学员在机构结束授课并履行告知义务后超过15天仍未确认,存管银行将视为确认同意,并履行资金拨付。

此外,机构可以采用全保证金监管模式进行过渡,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保证金总额不得低于本机构全体学生在单个收费周期内缴纳的保证金总额。总额可按上一年度机构对所有学员单个收费期收费的平均值计算。

4.机构能否自主选择存管银行?

第十五条规定,机构可以自主选择符合预付资金存款条件的银行,开立资金存款账户。

5.我在银行存款需要付费吗?

第十五条明确,存管银行不得向机构和学员收取预付资金存放额外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预付资金。

6.那些本应纳入但未纳入基金监管的机构如何管理?

机构提前收到学员培训费的,应当采用银行存管模式进行资金监管(第十三条)。机构不配合基金监管,不履行基金监管义务的,教育部门应当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机构拒不整改的,依法移交有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理(第十四条)。

7.收费有什么要求?

文件第6、7、10条明确规定。

首先是规范收费时限(上课时限)。按照培训周期收费,机构不得一次性或变相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根据课时,各科目不得一次性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如果同时进行周期充电和类别充电,只能选择短的充电周期,不允许变相超过3个月。

二是提前规范收费时间。提前规范充电时间。根据培训周期收费标准,机构不得在新c开始前1个月之前收取费用

第一,如果学生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机构原则上按原渠道在5日内一次性退还全部费用。

第二,如果学生在课程开始后要求退款,则应根据完成的课时比例扣除相应的费用。剩余费用原则上应在15日内按原渠道退还一次。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款原则。

此外,如果学员与机构之间存在退款纠纷,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款支付培训费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要求。

9.基金监管过程中如何保护学生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规定,在预付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和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到的学生和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10.还有哪些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

首先,必须签订标准合同(第4条)。各培训机构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犯学员合法权益。

第二,必须出具消费证明(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机构应当向学员开具以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凭证。如果学员索要代金券,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机构不得以主办单位或其他公司名义向学员发放消费券。

三是限制培训贷款(第九条)。中小学生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款支付培训费。机构不得以培训贷款方式诱导其他年龄段学生缴费。

第一条为维护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1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学科线下和线下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利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学科型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为中小学生提供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地理、历史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外语机构。

第三条预付费消费是指受训人员提前向机构支付培训服务费,并在机构或其操作系统内支付相应培训服务费用的消费模式。

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

第四条机构在开展培训时,应当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严禁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犯培训对象合法权益。

第五条收费标准应当在学校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确。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向学生摊派费用或以任何名义强行集资。

第六条收费期限应当与教学安排相协调。按培训周期收取的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根据课时,各科目不得一次性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如果同时进行周期充电和类别充电,只能选择短的充电周期,不允许变相超过3个月。

提前规范充电时间。根据培训周期收取的费用应

第九条中小学生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款支付培训费。机构不得以培训贷款方式诱导其他年龄段学生缴费。

第十条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应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全部费用。

如果学生在课程开始后要求退款,则应按照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剩余费用原则上按原渠道在15日内退还一次。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款原则。

第十一条学员与机构发生退款纠纷时,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款支付培训费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要求。

第十二条学生和事业单位因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学生与机构协商解决方案;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仲裁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机构提前收取学员培训费的,应当采用银行存管模式进行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向存管银行提供必要的交易信息。存托基金的分配必须同步进行,并与教学计划的比例相同。存管银行应在机构完成授课、学员确认同意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如果学员在机构结束授课并履行告知义务后超过15天仍未确认,存管银行将视为确认同意,并履行资金拨付。

机构可以采用全保证金监管模式进行过渡,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保证金总额不得低于本机构全体学生在单个收费周期内缴纳的保证金总额。总额可按上一年度机构对所有参训人员单个收费期收费的平均值计算。

第十四条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应当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进行信用公示。学生权益受到损害的,机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机构可以自主选择符合预付资金存款条件的银行,开立资金存款账户。存管银行不得占用、挪用预付资金,不得向提供存管服务的机构和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六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定期与教育行政部门共享预付资金信息和风险。存管银行应当对预收资金正常转入存管进行监控,预收资金如有变化,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约定时限及时提示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风险程度,相关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机构实行差异化监管,减少对标准费收退费和低风险预收费的检查频次;重点监测退款投诉集中、预收费风险高的,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机构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在预付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和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到的学生和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发证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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